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文達
相 對 人 徐忠義
徐忠慶
徐雲騰
徐江湖
徐合益
徐合興
呂徐錦雪
林 徐芬芳
徐櫻雲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簡益川
徐籃松
徐平川
徐宇楠
徐藍 科
徐來燦
徐本堂
徐火煥
徐鉅陞
徐世陸
李瑞雯
李瑞龍
鄭詩釧
黃語瑄
簡麗卿
陳中釗
詹 楊秀霞
詹龍雄
徐堅中
徐壹豐
徐靜鄉
徐春鄉
徐啟亮
徐明光
徐一雷
徐條陽
徐林月皓
徐藍增
徐藍弘
徐 明鈺
徐玉容
徐嘉穗
鄭栩莛
楊金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
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案號:99年度桃簡
字第327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並認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情,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經本院審
查後,本件民事事件訴訟費如附表一所示,故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依首揭規定,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附表一: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400元│
├────────┼───────┤
│第一審複丈費│400元│
│├───────┤
││800元│
│├───────┤
││2,900元│
├────────┼───────┤
│第一審鑑定費│3萬2,000元│
├────────┼───────┤
│合計│3萬8,050元│
└────────┴───────┘
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新臺幣)│
├──┼───────┼──────┼───────┤
│1│徐一雷│1/108│352元│
├──┼───────┼──────┼───────┤
│2│徐來燦│1/12│3,171元│
├──┼───────┼──────┼───────┤
│3│ 徐藍科 │127/1260│3,835元│
├──┼───────┼──────┼───────┤
│4│簡益三│1/180│211元│
├──┼───────┼──────┼───────┤
│5│簡慶生│1/180│211元│
├──┼───────┼──────┼───────┤
│6│簡益川│1/180│211元│
├──┼───────┼──────┼───────┤
│7│簡佩玉│1/180│211元│
├──┼───────┼──────┼───────┤
│8│鄭詩釧│1/12│3,171元│
├──┼───────┼──────┼───────┤
│9│陳中釗│1/48│793元│
├──┼───────┼──────┼───────┤
│10│黃語瑄│1/48│793元│
├──┼───────┼──────┼───────┤
│11│簡麗卿│1/48│793元│
├──┼───────┼──────┼───────┤
│12│詹楊秀霞│1/72│529元│
├──┼───────┼──────┼───────┤
│13│詹龍雄│131/10800│462元│
├──┼───────┼──────┼───────┤
│14│鄭栩莛│1/14│2718元│
├──┼───────┼──────┼───────┤
│15│ 徐鐘論 、 徐賀禱 │連帶負擔1/36│連帶負擔│
││、 徐淑 珍、徐淑││1,057元│
││芬、徐 楊寶桂 (│││
││即 徐欣溪 之繼承│││
││人)│││
├──┼───────┼──────┼───────┤
│16│ 陳黎朱 、 徐榮鉦 │連帶負擔1/30│連帶負擔│
││(即 徐介森 之繼││1,268元│
││承人)│││
├──┼───────┼──────┼───────┤
│17│徐林月皓、徐藍│連帶負擔1/24│連帶負擔│
││增、徐藍弘、徐││1,586元│
││明鈺、徐玉容、│││
││徐嘉穗(即 徐源 │││
││忠之繼承人)│││
├──┼───────┼──────┼───────┤
│18│徐忠義│1/216│176元│
├──┼───────┼──────┼───────┤
│19│徐忠慶│1/216│176元│
├──┼───────┼──────┼───────┤
│20│徐雲騰│1/216│176元│
├──┼───────┼──────┼───────┤
│21│徐江湖│1/216│176元│
├──┼───────┼──────┼───────┤
│22│徐合益│1/216│176元│
├──┼───────┼──────┼───────┤
│23│徐合興│1/216│176元│
├──┼───────┼──────┼───────┤
│24│呂徐錦雪│1/36│1,057元│
├──┼───────┼──────┼───────┤
│25│林徐芬芳│1/36│1,057元│
├──┼───────┼──────┼───────┤
│26│徐櫻雲│1/36│1,057元│
├──┼───────┼──────┼───────┤
│27│ 徐藍松 │1/24│1,586元│
├──┼───────┼──────┼───────┤
│28│徐平川│1/72│529元│
├──┼───────┼──────┼───────┤
│29│徐宇楠│1/72│529元│
├──┼───────┼──────┼───────┤
│30│徐本堂│1/30│1,268元│
├──┼───────┼──────┼───────┤
│31│徐世陸│1/30│1,268元│
├──┼───────┼──────┼───────┤
│32│徐火煥│1/30│1,268元│
├──┼───────┼──────┼───────┤
│33│徐鉅陞│1/30│1,268元│
├──┼───────┼──────┼───────┤
│34│徐明光│1/36│1,057元│
├──┼───────┼──────┼───────┤
│35│李瑞雯│1/72│529元│
├──┼───────┼──────┼───────┤
│36│李瑞龍│1/72│529元│
├──┼───────┼──────┼───────┤
│37│ 徐壹豊 │1/144│264元│
├──┼───────┼──────┼───────┤
│38│徐堅中│1/144│264元│
├──┼───────┼──────┼───────┤
│39│徐靜鄉│1/144│264元│
├──┼───────┼──────┼───────┤
│40│徐春鄉│1/144│264元│
├──┼───────┼──────┼───────┤
│41│楊金住│19/10800│67元│
├──┼───────┼──────┼───────┤
│42│徐條陽│1/108│352元│
├──┼───────┼──────┼───────┤
│43│徐啟亮│1/108│352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