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參加由被告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二會,並繳納會款至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間,詎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宣佈倒會,經會算結果,被告尚
積欠伊會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六千元未償,被告並立書據為證,然伊
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合會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由被告書立積欠原告會款共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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