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四八八號
原 告 丙○沙發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傢俱行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起訴 主張伊 與被告間有沙發椅組等傢俱買賣之往來,詎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間起,即有新臺幣(下同)九萬元之貨款未為給付,再同年八月、九月及十
月間向伊購買傢俱之貨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三元亦未給付,被告合計共積欠
伊三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三元之貨款未為清償,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買
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