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九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惠彬
陳淑芬
被 告 乙○○
戊○○○住高雄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