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九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惠彬
         陳淑芬
  被   告 乙○○
        戊○○○住高雄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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