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8年度鳳小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鳳小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營利商號變更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得予延展辯論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初與原告就所有鳳山市○○路一四六─二號「西
洋冰城」(與「大西洋冰城」不同)店面盤讓事宜達成合意,由被告以新台幣(
下同)六十六萬元承讓,除約定移轉一切設備及技術給被告外,被告並應協同原
告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詎被告於占有上述店面之設備後,迄今還剩六萬元尾
款未繳,且拒絕協同辦理營業變更事宜,故起訴請求①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西
洋冰城」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即變更負責人名義為被告)②並交付尾款六萬元。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時到場,但之前曾抗辯:原以為自原告所盤讓的是坊間
頗負盛名之「大西洋冰城」店面,事後發覺原告早已脫離「大西洋冰城」,故被
告當時答應承讓店面契約是受原告詐欺所致,除提出刑事告訴外,另已委請律師
發函給原告,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該契約,而自始無效。所以,原告對被
告自無本件請求權,應駁回。
四、從兩造之陳述以觀,本件原告要的是請求被告履約,而被告並不否認有訂約,只
是認為係受原告詐欺所致,而行使撤銷權,拒絕履行。但在原告要請求被告履約
前,理論上,應先確定兩造之約定是否生法律效力;因為,如果該約定是自始就
不生效力,對當事人從未發生拘束力,也無所謂請求履約之問題,進而更無討論
有關被告後來行使撤銷權,而欲使該約定自始不生效力之必要,事所當然。
五、本件根據原告自陳,其「西洋冰城」店面原是從他人盤讓而來,但因房子使用權
問題,始終沒有去辦理變更營利事業登記(見八十八年八月廿六日及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言詞辦論筆錄);換言之,至今該店面之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仍是他
人而非原告。縱使經本院去函高雄縣政府查覆結果,亦證實該「西洋冰城」店面
,自八十四年十月二日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負責人為「 譚麗英 」,迄今未曾
辦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