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0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總金額計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如附表所示期日、
票號、金額、付款人之支票一紙,詎於屆期向付款人各為付款之提示時竟均遭退
票而未獲付款,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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