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小字第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 馬小字 第三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曾  亮
         陳勝全
  被   告  蔡盛尉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三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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