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上午10時54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謝永昌
法院書記官 張淑芬
通 譯 林寶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仟元正,給付方法如下:
⑴於民國99年3月2日調解成立之同時,當庭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肆仟元,上開款項並已當庭交付聲請人代理人收
訖無訛。
⑵相對人應於民國99年5月12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淑芬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