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曾向福爾企業有限公司及向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送達,而遭
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