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9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申請本件信用貸款及原告提起本訴時,被告之戶
籍均設於台南市○○區○○○街○○號10樓之5,則被告之日
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既均在臺南市區,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
利。此外,兩造間既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
有誤會,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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