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裕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2)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