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5,61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