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5,61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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