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醫院花費金額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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