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
丁○○再審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本院93年度家上字第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下同)93年6月30日本院93年度家上字第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原確定判決正本於93年7月16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證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是原確定判決於93年8月16日即告確定(上訴期間末日即同年月15日為假日,應予順延),則再審原告遲至97年7月29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逾30日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楊絮雲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