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 蔡蕭月容 送達代收人 蔡永川 被告 賴世南
賴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