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太陽小客連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繼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貳
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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