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 葉梅仙 訴訟代理人 賴炎輝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