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鈴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德南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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