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進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蓁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武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