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至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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