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智偉電子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榮男 相對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月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