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