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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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家綺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被告 陳武雄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交訴字第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武雄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家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