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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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有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有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有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該有期徒刑確定,業經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附表編號1至23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其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1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7日18時許│103年8月27日18時2分│103年11月16日13時35││││許│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4│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4│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73│││號│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1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否││科罰金之罪││││└────────┴──────────┴──────────┴──────────┘┌────────┬──────────┬──────────┬──────────┐│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16日13時37│103年9月8日22時25分│103年9月8日22時25分│││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73│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13│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13│││號│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7日│104年04月27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是││科罰金之罪││││└────────┴──────────┴──────────┴──────────┘┌────────┬──────────┬──────────┬──────────┐│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3日10時許│103年10月3日6時40分│103年11月13日6時32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3│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號│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66、6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8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2日之不詳時│104年3月22日19時42分│104年3月24日12時40分│││間│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66、67號│66、6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9日7時許│104年3月9日16、17時│104年1月29日20時44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5│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5│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號│號│、1931、193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15日│104年06月15日│104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29日23時58分│104年3月4日2時55分許│104年3月8日14時36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1931、1932號│、1931、1932號│、1931、193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4日15時許│104年3月24日15時許以│104年1月4日11時12分││││後至18時許間│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97│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97│署104年度偵字第3176│││號│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簡字第1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8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23日│104年07月23日│104年09月0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20時許│104年1月2日7時31分許│104年1月15日16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653│署104年度偵字第2653│署104年度偵字第4372│││號│號│、437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4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19日│104年08月19日│104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決│104年09月14日│104年09月14日│105年01月0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25│├────────┼──────────┤│罪名│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3日22時1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4372│││、437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0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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