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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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成偉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成偉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彭成偉因涉嫌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其犯行業據證人即共犯 黃國倫 、葉佳和及證人即被害人 羅秀琴 證述明確,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實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於案發後確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23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2月21日宣判,就被告所犯強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在案,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可預期將受刑之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0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