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貴選任辯護人郭承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進貴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洪進貴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除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涉犯罪名外,於本案中另涉犯強盜罪此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知悉其因本案而經警查緝後,即避走南部而有逃亡事實,因認被告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又被告所涉犯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有逃亡事實等情,均已如前所述,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0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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