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德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99年3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德二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1月16日以97年度易字第3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8年2月2日確定在案;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20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同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3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年5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57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