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定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執行羈押,不足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案件業經審結並宣示在案,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審酌其犯罪之情節及所科處之刑期,准其提出新台幣4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