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怡和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詠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趙麗華 │土地銀行 潮榮 │97年4月30日│10,000元│FD00000000│││││分行│││││├──┼──────┼──────┼──────┼───────┼─────┼──┤│002│趙麗華│土地銀行潮榮│97年5月31日│10,000元│FD00000000│││││分行│││││├──┼──────┼──────┼──────┼───────┼─────┼──┤│003│趙麗華│土地銀行潮榮│97年6月30日│10,000元│FD00000000│││││分行│││││├──┼──────┼──────┼──────┼───────┼─────┼──┤│004│趙麗華│土地銀行潮榮│97年7月31日│10,000元│FD00000000│││││分行│││││├──┼──────┼──────┼──────┼───────┼─────┼──┤│005│趙麗華│土地銀行潮榮│97年8月31日│10,000元│FD0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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