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18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丁○○
至5樓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丙○○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0年8月7日起至140年8月7日②90年8月7日起至140年8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於8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89年5月20日起至91年11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自91年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權人│├──┼───┼────┼────┼───┼─┼────┼──────┼───┤│001│台南縣○○○鄉○○○段│1012│旱│1730.00│全部│甲○○│││││││││││├──┼───┼────┼────┼───┼─┼────┼──────┼───┤│002│台南縣│永康市○○○○段│1190-2│建│936.00│10000分之202│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所有│││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權人│├──┼─┼──────┼────┼────┼─┼─┼─┼──┼─┼─┼─┼───┤│001│4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9層樓房│74│74│平│鋼筋│10│平│全│丙○○│││31│永平街298巷6│康市蜈蜞│鋼筋混凝│.3│.3│方│混凝│.1│方││││││之8號│潭段1190│土造│3│3│公│土造│2│公│││││││-2地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40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40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