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2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劉燦源 即 王國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國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6,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10日起至128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王國安於88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7,200,000元,借款期限自88年8月13日起至108年8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王國安自95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2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王國安於95年9月29日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劉燦源管理中。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96年度繼字30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036│建│84.50│全部│段界調整前:玉││││││││││宇段147-23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7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40│25│51│32│15│16│18│平│鋼筋│11│平│全│段界調整│││27│民權路4段407│平區新南│鋼筋混凝│.0│.0│.7│.2│.5│.8│1.│方│混凝│.7│方││前:玉宇││││號│段2036地│土造│5│3│4│1│0│0│33│公│土造│5│公│部│段523建│││││號│││││││││尺│││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