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7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125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5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借款期限自95年7月3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127,43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17│建│288.56│16分之1│調整前:玉宇││││││││││段147-43地號│├──┼───┼────┼───┼──┼─┼────┼────┼──────┤│002│台南市○○○區○○○段│2018│建│62.61│全部│調整前:玉宇││││││││││段147-5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7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R│46│43│43│43│17│19│平│RC造│22│6.│平│全│調整前│││11│民權路4段391│平區新南│C造│.3│.6│.6│.6│.8│5.│方││.3│09│方││:玉宇││││巷1弄20號│段2018地││1│6│6│6│3│12│公││2││公││段560│││││號││││││││尺││││尺│部│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