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此所謂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專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既諭知免訴,因而為駁回上訴人關於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人另外關於被上訴人侵占部分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原審另以裁定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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