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858號
原   告 華威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小惠
訴訟代理人  郭力維
被   告  劉木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及從108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07年11月及12月帳款共計4萬
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拒絕給付。因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答辯:被告在105年7、8月間曾與原告當時的會計對帳
,核對105年7月到12月整個下半年度的帳款,核對無誤後,
被告開立如附表編號1到5所示的5張支票交付給原告。其中
如附表編號1所示的支票是支付原告105年7、8月的帳款,附
表編號2至5所示的支票分別是支付原告105年9至12月的帳款
,加上原告自行至美都KTV收取4萬元現金,被告已經將105
年7月至12月的帳款都付清。但是原告原本的會計亡故,原
告後來新的會計就通知被告帳款短少,要求被告支付,被告
雖然有爭執,但是原告留置被告6小時,被告只好簽發如附
表編號6所示面額44,800元的支票1張交給原告。但其實被告
並沒有積欠原告44,800元,被告是溢繳44,800元,原告應自
行查明結帳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原告對於自
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
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
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07年11月、12月帳款共計4萬元的事實
,已經提出應收明細請款單、存證信函為證,被告也沒有
爭執,應該可以相信為真實。
(三)被告抗辯105年已經溢繳44,800元的帳款,但是原告否認
。依照原告提出的105年5月至12月出貨單(本院卷第57至
65頁、第83至87頁),被告應給付的帳款為324,820元,
被告沒有爭執。另外,兩造也都不否認原告自105年9月至
12月自行從美都KTV收取現金4萬元,被告也不爭執105年8
月原告有收取現金4萬元及105年12月18日自己有給付現金
7,000元。原告主張被告開立附表編號1至5的支票是支付
105年5月至9月的帳款,其中附表1所示的票據面額是37,0
20元,被告雖然否認,辯稱上開票據是支付105年7月至12
月的帳款,就105年5月至7月帳款是支付現金(本院卷第
101頁),但是被告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這部分的抗
辯就無法採信。所以,105年5月至12月應收帳款324,820
元,被告已經給付現金207,000元(40,000元×5個月+7,
000元)、支票73,020元(37,020元+9,000元×4),被
告尚積欠44,800元(324,820元-207,000元-73,020元)
。所以被告抗辯附表編號6所示的支票是溢付帳款,就無
法採信。被告另外抗辯是原告留置被告6小時,被告才簽
發該支票,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就無法為被告有利的認
定。
四、結論,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以及從支付命令狀繕本送
達被告隔日即10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
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票號│
├──┼──────────┼─────┤
│1│37,100元│LN0000000│
├──┼──────────┼─────┤
│2│9,000元│LN0000000│
├──┼──────────┼─────┤
│3│9,000元│LN0000000│
├──┼──────────┼─────┤
│4│9,000元│LN0000000│
├──┼──────────┼─────┤
│5│9,000元│LN0000000│
├──┼──────────┼─────┤
│6│44,800元│LN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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