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12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林國勛
王冠麒
郭宗翰
陳品豪
吳驊恩
楊子 由
施振宇
黃浚清
林裕傑
詹凱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7月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800375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己○○、庚○○、乙○○、壬○○、戊○○、
辛○○、丁○○、癸○○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甲○○、己○○、庚○○、乙○○、壬○
○、戊○○、辛○○、丁○○、癸○○等人,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26日凌晨2時57分許(移送書誤載3時0
分許)。
㈡地點: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墨戰紋身店)。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緣少年彭○翔與人 廖翰元 (因案通緝未到案)有糾紛,嗣得
知廖翰元在墨戰紋身店,遂以Messenger及微信等通訊軟體
先號召少年張○隆、羅○泓、被移送人 黃俊清 、癸○○等人
,再由上開人員各自再聚集眾人於他處先集合後,由少年彭
○翔、騎乘車各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08號重機車重
機車,再夥同由被移送人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搭載被移送人庚○○、壬○○、乙○○,由少年羅○
宏AWQ-3565號駕駛車牌號碼自小客車搭載被移送人丁○○,
由被移送人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
移送人辛○○、癸○○,由少年白○齊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重機車搭載少年陳○恩,由少年王○睿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重機車搭載搭載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人,由被移送
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搭載少年朱○毓,
被移送人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搭載一位年
籍姓名不詳之人,上開人員於上揭時間到達墨戰紋身店後隨
即進入店內欲找廖翰元(廖翰元見有人前來尋仇而趁隙離去
)未果,過程中有推擠到證人 王臆淨 (墨戰紋身店之老闆娘
)致受傷(受傷部分,證人王臆淨於警詢時已陳明不提告訴
)等情,此業據被移送人丙○○(本院卷第22頁以下)、甲
○○(本院卷第32頁以下)、己○○(本院卷第42頁以下)
、庚○○(本院卷第48頁以下)、乙○○(本院卷第54頁以
下)、壬○○(本院卷第58頁以下)、戊○○(本院卷第62
頁以下)、辛○○(本院卷第72頁以下)、丁○○(本院卷
第76頁以下)等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及少年彭○翔(本院
卷第84頁以下)、張○隆(本院卷第88頁以下)、朱○毓(
本院卷第96頁以下)、王○睿(本院卷第106頁以下)、陳
○恩(本院卷第110頁以下)、羅○泓(本院卷第116頁以下
)、及證人王臆淨(本院卷第127頁以下)等人於警詢時之
證詞。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循線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1份(本院卷第17頁)、路口監視器擷圖30幀(本院卷第131
至151頁)等附卷可稽,應認上情屬實。至被移送人癸○○
受移送機關合法通知而到到案說明,惟被移送人戊○○、辛
○○等人於警詢時亦具體指述被移送人癸○○有參與,足認
上開事實,被移送人癸○○亦有參與。
㈢衡以本件之起因(即協助支援少年彭○翔與人廖翰元間之債
務糾紛)及事發經過、現場客觀情狀,及被送人己○○、庚
○○、乙○○、壬○○、戊○○、辛○○、丁○○等人於警
詢時均稱受通知而聚集前往「支援」係為協助打架及知到場
有打架情事等語觀之,顯見本件被移送人丙○○、甲○○、
己○○、庚○○、乙○○、壬○○、戊○○、辛○○、丁○
○、癸○○等人,到事發地點前,已有預見可能發生鬥毆衝
突而仍在前往現場聚集,足認渠等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
為,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
確,依法應予處罰,至本案其餘少年之行為部分,移送機關
已另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為移送,併此敘明。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丙○○、甲○○、己○○、庚○○、
乙○○、壬○○、戊○○、辛○○、丁○○、癸○○等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違反時所受之刺激、手段
、智識程度、及行為所生之危險、損害程度等一切情況,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第
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