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56號
原   告  卓宏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 仕誠 國際專利(即 林志青 )、世界專利事
務所(即 林火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
律關係、請求總金額之計算明細(即是要依何契約何約定或什麼
法律的第幾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又此金額是如何算
出來的)及提出繕本二份;並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
及被告林志青、林火泉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應為之聲
明或陳述,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間與被告台灣
仕誠國際專利(即林志青)簽約撰寫擴展室內空間活動裝置
說明書,被告林志青以專利單一性為由企圖將此專利切割成
3至5項專利以詐取3至5倍費用。原告請其先完成第1項,被
告林志青竟假造說明書,原告請智慧財產局及臺北市松山區
調解委員會處理,被告林志青竟拖延3年,導致此專利部分
失效。又原告於97年11月間再與世界專利事務所(即林火泉
)簽約撰寫前開說明書,被告林火泉從未與原告討論此專利
內容,即由聯絡人違法抄襲被告林志青偽造之說明書,企圖
詐取3至5倍費用,原告請智慧財產局及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
員會處理,被告林火泉竟拖延3年,導致此專利部分失效,
爰提起本訴請求賠償云云。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得據以請求
賠償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致上開請求之
訴訟標的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份補正前揭事
項,詳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之法條或契約約定
之條款,特定訴訟標的,並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該訴訟要件
事項。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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