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秋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謀間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
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5,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