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7號
原   告  張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錦隆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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