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7號
原 告 張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錦隆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