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1號
原 告 曾榮三
原 告 曾明泉
原 告 紀秀雄
原 告 胡彩霞
原 告 朱雙美
原 告 洪文祥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韶
訴訟代理人 林文亮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前開期日10日前,依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99年12
月28日甲地測字第0990011435號函檢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補
充確定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並說明準備書(三)狀追加聲明
二「被告國有財產局就上開附圖所示A、B、C、D、E、F部分
範圍於71年2月3日所為第一次登記應辦理塗銷」所憑之依據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