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0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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