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南秩易字第4號
聲請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處罰人   蘇寶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6年1月4日以南市警五刑偵字第105069616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寶蘭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
期不完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
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
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
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
106年1月4日以南市警五刑偵字第1050696164號處分書裁處
罰鍰3,000元,該處分已於106年1月18日確定,且被處罰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
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受處
分人應繳罰鍰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
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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