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八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一仟四佰元。
二、陳述:被告乙○○因竊佔俊國豐田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應設置為防火巷道部分(臺中市○○路○○巷五、七號及永福路七十二號),加蓋出租或出告予他人使用之不法利益,合計五十五萬一仟四佰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三、證據:提出照片二張、租賃契約書、俊國豐田社區竣工平面圖、社區消防平面圖、豐田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賠償明細表影本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