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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