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七號
原告 曾順發 即順發工程行被告安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一)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承認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二)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有爭執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三)再請求調查之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