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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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哲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
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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