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玲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
張其債務人即被告陳雅玲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
行為,害及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惟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6號支付命令,其對於被告陳雅
玲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09年12月14日即本件繫屬日止計算之本
金、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合計142,550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
表);而依本院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
被告陳雅玲如按其應繼分6分之1可取得之系爭遺產價額為169,27
8元(計算式:1,015,668*1/6=169,278),高於原告之債權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原告繳足,其起訴
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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