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調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796號
原   告  邵依文
上列原告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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