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號
原 告 劉季平
上列原告與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萬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
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