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蔡東欣 被告 陳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被告陳家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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