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仙助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20
79、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仙助於民國111年1月2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正義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惟於同日10時12分許,其駕車行經正義路之龍德地下道快車道時,適有行人楊 陳美津 正牽引自行車亦行走在該地下道之快車道內。而被告何仙助明知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發生,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等情形,然其竟仍疏未注意,而不慎由後方追撞同向正牽引自行車之 楊陳美津 ,致楊陳美津被撞後當場倒地,並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撕裂傷、右大腿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
1年1月2日11時6分,因上開傷勢導致創傷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何仙助業於112年2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黃美綾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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